马可欣 | 权力动态配置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学术   2024-09-18 09:55   北京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研究中心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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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公司机关权力配置上偏重董事会,有限地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但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方面,对剩余权力的归属规定阙如;另一方面,未有针对性地回应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差异化治理需求。对此,应当充分利用《公司法》的留白和任意性规范所营造的规范自治空间,按照“常量经营权+变量剩余权”的董事会权力配置模式,构建适应性品格突出的中国式董事会中心主义。具言之,允许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等封闭公司的权力中心上移,由董事会向股东会让渡部分经营管理权,以提高决策效率;在以上市公司为典型的公众公司中下沉权力中心,将董事会的部分经营管理权力下放至经理层,构建监督型董事会。这一职权配置模式在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一现代公司治理范式的同时,也能够兼顾不同规模公司的治理实际。


原文见《北京社会科学》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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