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24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2024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所有由于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都县行政审批局)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024年8月1日以后在于都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校验和备案的诊所除外),其中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二、校验方式各相关医疗机构,截止于2024年12月31日前至于都县行政审批局一楼C区通用综合服务窗口集中递交材料,各乡村卫生所(室)及医疗点由所属卫生院审核后统一递交。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应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医疗机构版)”申请年度校验并现场(窗口)递交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各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依法执业、医疗管理、感染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医技科室管理、门急诊管理及病历管理等内容,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提交近3年工作总结);
(三)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四)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六)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七)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提交);
(八)《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九)人员名录(附相应科室医技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十)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校验审查和结论
(一)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二)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1、我局作出“校验合格”结论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到于都县行政审批局一楼C区通用综合窗口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村卫生室(所、医疗点)以各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统一领取。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期间;
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规定分值;
5)省、市县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我局将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一)所需表格见附件,也可在于都政务服务网搜索“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事项中所需材料或手机登入赣服通于都分厅—于都县行政审批局—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事项中下载,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表格要求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文字要求清楚、正确,表格内容要完整、详尽。
(二)所有提交的资料要按顺序整理,复印件要求每页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办理人签名”和“日期(为提交校验申请的日期)”,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涉及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事项的按相关要求一并提交申请。
(四)咨询电话:0797-6216808。
附件:
(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附件)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年度工作总结(参照)
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业务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表
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表
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7、人员名录(在岗人员统计表)
8、授权委托书
于都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