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
枝叶总关情
集体财产关乎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
但是有些手中握有权利的村干部
却把集体财产当成“碗里的菜”
监守自盗
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
近日,由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苏某某利用担任龙岩市永定区陈东乡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量、虚列工资支出等方式非法套取村集体资金20余万元占为己有。
经永定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集体财物共计2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清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村干部属协助国家管理村里事务的管理人员,掌管着农村事务和事关民生民利的大事小情。作为村干部,不依法履职、侵害集体、村民利益,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哪些村务应接受村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村干部套取村财,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