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 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 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 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经营、管理。
3、如何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指出,合理 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 手续。
4、什么是“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 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 予批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规 定,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指导意见,明确 分户的认定条件、分户的具体情形以及不予认定的若干情形。总 的原则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基础,结合家庭承包地 的情况和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 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特别是要明确独 生子女户、多子女户、离婚户、外来人口落户、大学生返乡等特 殊情形的享有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和分户的具体规定,实现科学分 户,防止出现“假分户”现象。各地可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界定 宅基地户。
5、如何保障“户有所居”?
一是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存量建设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 织对新增宅基地需求,首先通过闲置宅基地利用来解决,制定补 偿政策引导自愿有偿退出,制定闲置宅基地有偿转让的程序办 法,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基本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 条件的农户建房需求。这要作为保障“户有所居”最主要的途径。
二是农村集体集中建房。对于宅基地合理需求量大且比较集 中,同时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和耕地资源严重不足的村庄,在农民 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以及建设农民公寓、农 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予以保障。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主要通过 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对 整村搬迁或撤并类村庄通过易地安置、易地新建、联村并建等方 式保障住房需求的,原村庄宅基地应统一复耕。已经在城镇稳定 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城镇居民 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三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的原 则,尽可能少占、不占用耕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家单列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 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单独组卷报批,在规划 范围内实行实报实销。
6、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 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 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 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 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 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 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7、农房及其宅基地出租年限为多长?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 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 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 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 可以另行约定。
8、已进城落户的村民是否还具有原宅基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规定,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要充 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 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 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 条件。
9、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 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 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 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 号)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 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 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 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 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10、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 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对进 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 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中,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 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 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变更登记。
11、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文件有哪些?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 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 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
(4)《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农业 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 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21〕24号)。
12、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 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 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13、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 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乡镇部 门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 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 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 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