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强制报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8301辆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未按规定办理灭失注销登记,且有以下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死亡、失联、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现将该批机动车牌证给予公告作废,30日内请车主尽快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手续。公告届满后将依法予以强制注销(如已办理注销登记请忽略),届时车主将无法使用该号牌。
具体车辆信息如下:
附件:
办理车辆报废注销具体流程:
(1)将机动车交售于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建议联系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拖移(可委托办理)。
(2)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车辆所有人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车辆报废、注销后,仍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1月5日
来源/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责任编辑/王淑霞 审核/刘学花 总审核/郑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