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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今年5月底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双方在前期沟通过程中,被告曾明确向原告表示,涉案店铺的位置较好,只要妥善经营,店铺能够获得较高收益,前期的投入能在较短周期内回本。于是,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并通过微信给付2万余元转让款。但原告在实际接手后,经营利润并不乐观,要求被告返还店铺转让费。双方商议无果,便诉至法院。
为方便双方应诉,减少双方诉累,同时针对订立合同的细节,为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主审法官决定在社区内开庭。
原告主张,被告在转让过程中涉嫌欺诈,影响了其主观意愿。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平原则,向原、被告详细作出了解释,双方对法官的释法说理表示认可,根据店铺实际运营情况及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店铺转让费3000元,并当庭履行,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庭审后,法官提示居民,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合同磋商阶段不要轻信承诺,应充分考察商铺的具体情况。在订立合同阶段,对于不写入合同条款的内容也不能有虚假或者夸张的宣传、陈述。
记者 邰北
通讯员 马轶婷
编辑 朱燕
审核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