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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与“失能”
是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
常见的两种不同状态
执行是一场
力度与温度并存的司法工作
如何正确区分失信与失能
今天
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今年10月,滨海新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遇到了一名特殊的被执行人刘某。刘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金融公司借款两万余元,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该金融公司在得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刘某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向案件承办法官表明自己有还款意愿,但目前不具备还款能力。经过交谈与查阅刘某提交的材料,执行法官得知刘某因交通事故,头部严重损伤,在医院抢救一个多月,切除部分脑组织,经滨海新区民政局、滨海新区劳鉴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
执行法官了解到刘某的现实情况后,告知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的义务,同时法院会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通过网络查控与现场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即与合议庭展开合议,合议庭认为刘某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五)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即刘某是一名“失能”被执行人,应当裁定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随后,执行法官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查控情况及刘某的现实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所借款项,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执行法官及时将这一消息告知刘某,减轻其心理负担。
该案的顺利执结得益于申请人的理解与宽容,也离不开法院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滨海新区法院一直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正确区分“失信”与“失能”,分类施策,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让执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记者 宋尤然
通讯员 徐鹤文
编辑 朱燕
审核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