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化名)和李某(化名)两位老人来到莒县公证处咨询遗嘱公证事宜,公证员通过和两位老人的详细交流了解到,二人都年逾八十,生育了四个子女,想把房子给四个子女平分。但是在交谈中两位老人也向公证员说了他家的一些特殊情况,原来张某和李某的一个儿子在年轻时遭遇意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儿媳离婚,留下了一个年幼的孩子张A,老两口将孙子张A养育到现在上大学,两位老人觉得自己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太好,担心以后亲属因遗产起纷争。而老两口想把房子留给四个子女,又怕张A以后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为此陷入了两难。
公证员在了解到老人家里的实际情况后,建议他们可以在办理遗嘱公证的同时写明对房子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处分,由其子女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孙子张A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此外,由于目前城市建设和住房改造的步伐较快,公证员也建议老人在遗嘱公证中说明如果房屋被拆迁改造,则张A的居住问题由四个子女共同负责解决。
张某和李某对公证员给的建议非常满意,并通过公证处法定公证程序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当公证员将《遗嘱公证书》郑重交到两位老人手中时,两位老人表示自己的一桩心头大事总算了却了。这不仅是进行了公证文书的交接,更是传递了一份安心与信任。
本次遗嘱公证是自《民法典》颁布以来莒县公证处办理的首例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公证,是紧贴群众需求、优化公证服务的一次创新,既满足了老人想把房子留给子女的愿望,又解决了老人的后顾之忧,得到了两位老人的充分肯定和感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来源:莒县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