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了事,不管不问?这可不行,这份房东责任清单请您查收

政务   2024-11-16 12:03   广东  


谁出租,谁负责!
谁受益,谁负责!
房子不可一租了事,不管不问!
租户真实信息是什么?
租出去的房子里住了几个人?
您出租的房屋里消防器械是否配备完善?
......
这些都是您需要了解的↓↓↓


01

案 例 警 示



2020年,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意外触电死亡,家属将房屋所有人刘某、王某和二房东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157万余元。


房主刘某、王某表示






在出租房屋时并没有安装热水器,申请追加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以查明热水器的安装者,申请追加生产商为第三人以查明热水器是否有质量问题。此外,主张本案系长时间使用热水器导致安全隐患,使用者亦有过错,在赔偿中应予考虑。








二房东严某表示

不是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人,对房屋没有监管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热水器的安装者负有主要过错,对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70%。
根据常识,电热水器与插排连接显然不规范,作为二房东,严某对该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对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20%。
郭某自身对该安全隐患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有过错,酌情确定比例为10%。
据此,奉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王某共同赔偿110余万元被告严某赔偿31.5万元。


02

房 东 责 任 清 单 请 查 看

1

租客信息要看清

  • 各位房东应负起出租房屋主体责任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租房时房东要仔细核查租房人员信息,对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要及时了解并登记,及时签订有效租赁合同,切实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

2

安全责任要落实

  • 房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应与承租方以合约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建筑用于出租。。

  • 应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未约定的由房东承担。

  • 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消除或制止。

  • 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

03

法 律 责 任 请 了 解

未及时登记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书面明确约定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责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未经依法许可,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
(三)按规定要求报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遵守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存在违反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并配合查处;
(六)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七)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设置出租屋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逃生窗口,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等;在房屋出租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八)确保出租屋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出租屋内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九)收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反映的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十)发现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镇(街道)负责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十二)配合相关部门对出租屋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设施进行检查和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宣传;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出租房屋绝非“一租了事”

房东和承租人应当

合理合法履行各自义务

确保租赁过程顺利和安全

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村域居住环境






整理编辑 | 东莞应急管理
一校 | 张钰珊
二校 | 张晋华
三校 | 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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