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
护“她”权益
在婚姻的殿堂里,
夫妻共同财产是爱的见证,
它见证了双方的付出与努力。
但爱也需要法律的守护,
让我们共同了解,
如何维护这份共同的财富。
本期案例
小晴与丈夫结婚多年,财产全部由丈夫打理。一年前,丈夫以投资生意,让家庭过上更好生活为由,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抵押贷款。不久,小晴发现丈夫出轨多年,贷款也没有用于投资和夫妻共同生活,反而被丈夫拿来给第三者购买房子并同居。小晴顿感晴天霹雳,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释法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等;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所产生的利润,或者一方投资股票、基金等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一方因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著作权的稿费、专利权的转让费等;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否则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二、夫妻关于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侵犯对方的财产权益。如果夫妻一方违反了上述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小晴怎样才能追回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小晴的丈夫在未经小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抵押贷款给第三者购房,侵犯了小晴的财产权益。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小晴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小晴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部返还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此案例中,小晴的丈夫不仅出轨,还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他可能会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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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曼盈
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业务合同、项目合作、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处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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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滘镇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站
编辑: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