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中心、营业部、处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重新制定的《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日
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公积金,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雇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以及管理运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可参照我市单位缴存政策执行。
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二)在全国范围内无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年度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年度内可灵活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低于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扣缴,待调整后按新的标准按月扣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可在10-24%的区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月缴存额为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参照缴存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本人借记卡至我市公积金服务大厅或通过“淮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功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参照缴存单位按月汇缴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约定扣缴日前将应缴金额存入约定银行借记卡中,公积金中心每月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扣缴。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视作其停缴,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后再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职工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沿用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淮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网厅、淮安公积金APP等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也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款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填写《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事由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参照我市单位职工提取政策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账户封存的,可申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未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年结息,本息归个人所有,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提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按照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淮房金〔2022〕2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缴业务,我中心对《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相关政策进行优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
参加人员“全覆盖”。放宽对灵活就业人员地域限制,取消身份限制、取消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即可参加缴存。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月缴存额“灵活缴”。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应与社保一致的规定,调整为在当年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执行或者自行商定缴存基数,扩大月缴存额范围。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申请贷款“同权用”。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参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政策执行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灵活缴存“随心退”。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退出缴存,并可全额提取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办理
账户设立“掌上办”。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实行参缴承诺制,通过“淮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功能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全面实现掌上办、秒办。
来源:淮安公积金、淮安发布、淮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