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丨做好文物古迹的守护人

时事   2024-11-06 18:16   青海  

近年来

盗墓笔记、鬼吹灯等影视剧

备受观众吹捧

然而

若现实生活中

上演真实的“盗墓笔记”

等待他们的

会是怎样的法律惩罚?




诉讼经过及裁判结果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乙、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石某某、后某某、 涂某某对莲花县A地一处古墓进行盗掘。叶某某告知古墓情况;周某甲联系周某乙出资,制定挖掘古墓的方案及负责后勤保障;周某乙联系李某乙共同出资;李某甲、石某某、后某某负责挖掘盗洞;涂某某负责开车接送盗掘人员及运送物资;刘某甲、刘某乙负责望风。此次行动在原有盗洞处深挖出长约7米的横盗洞和深约3米的竖盗洞。2022年5月,周某甲再次伙同李某甲、吴某某等人在莲花县B地一处古墓进行盗掘,此次行动挖掘出深约10多米的竖盗洞,因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参与者随后各自离开现场。经鉴定,以上两处古墓属于明、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


2023年9月14日,莲花县公安局将周某某等11人涉嫌盗掘古墓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10月13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对周某某等11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22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邀请专家参与准确定性“旧洞新挖”争议。本案中有一处古墓前期已被他人挖掘出一个盗洞,被告人在此基础上继续对该盗洞进行挖掘,新挖行为是否对古墓造成损坏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产生的疑惑向文物专家进行咨询,为案件准确定性和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说理打好基础。通过专家参与并出具鉴定意见,消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疑惑,依法认定后续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即便没有窃得有价值的文物,也属于犯罪既遂。

(二)厘清责任大小精准打击盗墓“一条龙”。本案被告人等已形成专业化犯罪团伙,实行资金提供、设备投入、古墓勘探、墓葬盗掘、销售分赃“一条龙”作业,检察机关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盗掘人员组织架构、参与次数、程度、行为等因素,依据盗掘团伙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法益侵害程度,制定认罪认罚实施方案,明确每名被告人的拟建议刑期及理由,详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开展释法说理,做到了全案的量刑平衡、罪行相适。

(三)综合治理破解“平民之墓”保护之殇。本案中的部分莲花本地村民发现盗墓行为不仅不举报,反而帮助盗墓分子望风,甚至积极参与盗墓并要求分成,反映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晓“平民之墓”“和尚之墓”的历史文化价值,没有认识到挖掘行为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对此,检察机关变“坐堂办案”为“走近群众身边”,通过进村宣传的方式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带着原创普法情景剧《案结人合》登上法治“村晚”,在莲花县多地乡村进行巡回表演,主动把释法说理搬到村民家门口,切实提升村民遵纪守法的意识。


典型意义


古墓葬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对科学和文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盗掘古墓葬犯罪具有圈子化、专业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本案中的被告人来自五省七市,通过“鉴宝”微信群或者朋友介绍结识,并通过微信、电话谋划鉴宝、盗宝事宜,人员消息灵通、专业水平高、流动性强,给侦查取证、指控犯罪带来极大困难。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审查案件时,应当注重借助专家“外脑”,解决与古墓葬有关的专业性问题,从而做好引导完善取证、证据审查等工作。在对各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时应注重全案量刑平衡和释法说理,让被告人从中感受到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自愿认罪认罚,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同时在办案中应主动作为,通过带案下乡等方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真正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片”的法治社会效果。


盗掘古墓葬不仅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历史的背叛,为法律所不容。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罪,并不以行为人挖到墓葬、取得财物为犯罪完成,只要被告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就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及时举报,共同保护文物免遭毁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称多发布综合@第一检察部

往期回顾

称多发布
称多发布 发布称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