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幸福家丨维护“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您了解多少

民生   2024-11-07 18:07   吉林  

维护“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您了解多少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为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提升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知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即日起,市妇联将以“延吉妇联”微信公众号为主要宣传阵地,宣传妇女儿童权益相关内容,用“她力量”撑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半边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您了解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是一部促进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

第三次修订版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与过去相比,又有哪些区别和改变呢?

让我们一起来再次学习吧!


亮点一: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亮点二: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三:首次对性骚扰进行明确界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四: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六: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女性权益的保障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建章立制为女性提供最基础的法律保障和维权途径,更要从文化思想层面建立起对每一位女性人格的尊重。愿所有女性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拥有无所畏惧的底气,成为最美好自信的自己。

 

情暖半边天

法润幸福家


图文:张锦花

编辑:林千煜

编审: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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