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保护隐私似乎变得越来越难,偷拍事件屡见不鲜,偷拍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如插排插座、音箱、路由器、水杯、拉杆箱,居然被不法分子改装成用来窃听窃录的设备,令人防不胜防!
被告人小王(化名)平时愿意做一些手工手艺活,偶然从网上得知售卖窃听窃录器材可以非法获利,便萌生了走歪门邪道的心思。
为招揽客源,小王经常在自己的交友软件中搜索相关“偷拍偷录”视频,然后在评论区留下暗示的表情或言论,等待顾客联系下单。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小王在没有获取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以“用于航拍”为借口订购针孔摄像头零配件,将摄像头模组、小型电池或变压器等供电器件与插座、插排、蓝牙音箱、电脑路由器、拉杆箱等日常用品非法组装,生产、改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用快递邮寄至各地。经查,小王共计非法生产、销售10个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855元。
202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小李(化名)在网上看到小王暗示性的评论,便瞬间“秒懂”。为获取非法利益,小李主动联系小王,提出要与小王合作,由自己负责联系买家并收取货款,小王负责生产、改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并发货,小王表示同意。二人共计非法生产、销售3个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小李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50元。
经鉴定,被告人小王、小李非法生产、销售的插排、拉杆箱等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案发后,被告人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小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上交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小王、小李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王、小李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针对2023年10月生产销售的3个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被告人小王、小李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小王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王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小李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追缴二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目前案件已一审生效。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技术便利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也为隐私安全带来了威胁。花样百出的偷拍窃听手段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获利,通过互联网学习改装技术,在没有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插排插座、音箱路由器甚至是拉杆箱等生活中常见物品改装成窃听窃录的违法设备。这种生产和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关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不仅自己触犯法律,流入市场的偷拍设备更滋生了“下游”犯罪,严重侵害了公众隐私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商家要合法、合规经营,销售特定商品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消费者也要加强法律意识,不要随意购买、使用窃听、窃照设备。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让自己的隐私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暴露”于公众视角下,如发现被窃听、窃照,要及时报警。
一、【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林千煜
编审: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