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的彭女士称在宝马4S店交了定金准备买车,结果8年后才想起来去提车。
彭女士自述她于2016年交了5万定金买宝马,最初4S店没有现车,一星期后,因为投资其它生意,她的资金链断了,导致没能提成车。当时销售承诺可以随时来提车,但没想到后来自己竟也忘了这事儿。
时隔8年彭女士表示自己想起来了,有钱了,想提车却被拒绝用之前的定金。
对此,4S店销售向彭女士解释:按照当初缴纳的定金合同,彭女士已经违约了。合同约定超出支付全款提车日后,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全车款的日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今已经过去了8年时间,彭女士的定金早已被当做违约金消耗完了。
不过,销售方面随后又向彭女士表示,她们跟法务沟通过了,4S店同意定金使用权限再为彭女士延长两周,可在两周内使用定金继续提车,但定金只能交钱的本人使用。
员工多次早退1分钟
被开除?法院判了
劳动者理应按时上下班,若因迟到违反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进行处理。然而,仅因为早退1分钟而直接收到“辞退函”,用人单位此番操作是否合法合理呢?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陈某至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陈某于该日签字确认愿意遵守武汉某科技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2022年12月6日,武汉某科技公司已通过邮件向陈某发送辞退函,写明“陈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陈某均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陈某认为武汉某科技公司对“早退”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陈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诉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本案中,武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陈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另外,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武汉某科技公司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武汉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大河报、新华社
编辑/张优|一审/翟参 李冬 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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