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污染网络空间,必严惩!

政务   2024-12-20 13:24   内蒙古  



习语金句

     习近平:要在重大工作、重大斗争第一线培养干部、锤炼干部,让好干部茁壮成长、脱颖而出。

      ——这段话出自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满足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际需求,持续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新常态,科左后旗公安局特推出线上普法栏目——《以案释法》

淫秽视频莫传播
败坏风气又入刑
注意!
切勿轻视小获利
仅靠数量便入刑!
近年来,科左后旗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扫黄打非”特别是扫除淫秽色情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和网络空间的文化垃圾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清源”“固边”“净网”“秋风”“护苗”专项行动为抓手,通过共享信息和资源,积极主动与相关成员单位保持常态化沟通对接,加强“扫黄打非”情报信息传递共享,聚焦线上线下,强化重要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取得了阶段性战果。2021年以来,全旗公安机关共办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刑事案件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科左后旗公安局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温某某利用浏览器传播淫秽信息。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严厉打击涉黄违法行为,科左后旗公安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对该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2021年2月,辖区居民温某某闲来无事浏览手机时,通过浏览器下载了“某某短视频”软件,随即充值400元人民币观看淫秽视频,并在该软件中上传转发了其中12部淫秽视频,其转发的12部淫秽视频点击播放量达到了59.6万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

2022年12月20日,被告人温某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犯罪工具手机1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

“分享行为”可能构成

法律上的“传播行为”

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播放、发表、传阅、出借、出租、展示、赠送、讲解、邮寄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散布、流传的行为。自媒体时代,看似简单的通过自媒体账号的上传分享行为,因互联网的公开、共享特点和快速传播特性,却能够达到散布、流传的效果,因而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传播行为”。

关注所分享的内容

是否合法

问某某分享的均是淫秽物品,因而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毒化社会风气,腐蚀人们思想,而且还会滋生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在国际上,有关的国际条约也禁止传播和贩运淫秽物品。

没有获利也可能构成犯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传播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均达到两万次以上,因而达到“情节严重”。

警惕各类犯罪行为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传播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均达到两万次以上,因而达到“情节严重”。

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属于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获利,私下传播同样违法。网民在网络中遇到淫秽色情信息应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对网络违法犯罪的严打态度,绝不姑息纵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网上滋生。远离淫秽色情和非法有害信息,拒绝侵权盗版出版物,积极参与“扫黄打非”,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来源丨平安科左后旗

 编辑丨春   秋

 初审丨白 灵

 终审丨李 刚



文明后旗
传播网络文明,构建文明后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