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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不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从事犬只养殖活动,饲养准养犬只要办理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2.养犬单位和个人要在养犬15日内到狂犬病免疫接种诊疗单位接种疫病疫苗,每年定期对犬只续种疫苗。
3.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日7时至19时不要溜犬。
4.携犬出户要挂犬牌、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5.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6.携犬出户要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7.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要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8.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要即时清除。
9.不要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10.饲养犬只不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不要遗弃、虐待犬只。
12.不要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要申请补发。
13.不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要将其装入犬笼。
14.发生犬只伤人的,要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15.饲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要随意丢弃,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要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16.不要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
17.销售犬只应到指定的场所。
辽阳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5日
监制:季 燕
责编:邹晓岑
编辑:梁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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