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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究竟是维权还是牟利?其行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日,沙坡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维权案件”,我们一起往下看。
今年5月,李某主动添加于某微信后花费2988元在于某处购买减肥产品,收货服用后自述出现口干、恶心的症状,在未向于某告知的情况下自行将该产品送往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该成分有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自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对含有该成分的产品明令禁止。对此,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承担十倍赔偿。经法院查明,李某自2022年多次购买含有该成分的产品,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高额索赔达9次,该行为明显有别于一般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行为,此种行为不仅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亦有悖诚信原则,故人民法院对李某主张29880元的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打假”的目的在于遏制制假售价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打假作为牟利的手段,请求惩罚性赔偿,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对此种行为人民法院坚决说不。
▍本文来源: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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