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刘某锐犯行贿罪、非法采矿罪,黄某贵等28人犯非法采矿罪,邹某赣等4人犯非法经营罪暨岑溪市人民政府起诉上述被告人及张某现等5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公开宣判,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锐以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对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令34名非法采矿被告人连带赔偿因本案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费用及生态环境区域源头消洗费用共计272478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刑事部分事实
Law
(一)非法采矿
2023年10月初,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锐等29人共同投资在岑溪市某山场盗采稀土,并将所开采稀土出售给邹某赣等人。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310.02万元。
(二)非法经营
2024年1月9日,被告人邹某赣安排邹某剑等3人欲将所收购稀土运输到外省,后被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草酸稀土总价值为71.44万元。
(三)行贿
2023年11月,刘某锐在非法开采稀土过程中请托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健(另案处理)为其逃避打击提供帮助,并送给李某健现金共计11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事实
Law
2023年10月,经张某海沟通协调,张某现等4人(已另案判处刑罚)将其山场租给刘某锐等29人非法开采稀土,该34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7247820元。
岑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锐等29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3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刘某锐等29名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邹某赣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数额达71.44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刘某锐、张某海等34名被告人因非法采矿共同犯罪造成国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连带承担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2724782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岑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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