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健全征兵工作组织领导
强化党对征兵工作的领导,将省、市、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写入法律条文,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纳入各级征兵办公室组成单位。针对征集主体向高校转移的实际,将高校征兵工作机构建设纳入规范。构建省、市、县、高校同步贯通、一体联动的征兵组织领导体系。
优化征兵组织实施流程
综合征兵组织实施各环节流程,按照兵役登记、初步核查、预定征集、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批定兵、交接运输、退回办理的链路,从法规层面对组织程序、工作范围、标准条件、阶段时限、相关保障等,予以规范。其中,注重对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兵役机关工作权责、业务内容、考核评价等进行明确,切实厘清职责界面。
固化征兵工作经验做法
将我省征兵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固化下来,使全省征兵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条例》将兵员预征预储工作主体,从普通高等学校拓展至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并对工作内容、活动开展、相关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人员配备、场所配套、制度建设、业务培训进行明确,为推动各级征兵办公室常态化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完善征兵工作保障措施
重点从3个方面进行升级完善:一是推进征兵信息化建设。发挥我省大数据先发优势,《条例》明确教育、公安、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大数据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兵役机关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征兵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法治支撑。二是建立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条例》明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征兵工作监督检查,并将征兵工作情况纳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性。三是完善退回人员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被部队作退回处理的新兵,依法保障其接续治疗、医疗救助、复工复职、入学复学等权益。
明确兵役义务和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在招录聘用、出境、升学复学等方面进行惩戒,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为征兵工作依法高效组织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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