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开商品评价,买家晒图一模一样
普普通通的商品销售量竟高达成百上千
原来这样的好评如潮竟然都是“网络水军”刷出来的
虚高的交易量也由他们在背后操作
日前,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有偿刷单,扰乱电子商务正常秩序的案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案例一:三名同窗从淘宝电商转变为网络“刷”手
徐某和同学林某、董某三人各自经营着多个网店,初始,为了让各自的网店兴旺起来,招徕顾客,他们相互给对方的网店刷单,渐渐发现其中有盈利空间。
他们运营管理着各自网店的同时,也去帮别人运营(包括刷单)。2022年上半年,三人决定合伙,成立了一个工作室,作为中介帮别人刷单。他们为工作室配备了8台电脑,7部手机,并通过网络招募刷手,三人合资购买了一个网站用于发布刷单指令,准备大施拳脚为淘宝等商家进行虚假交易服务。
徐某等人注册了7个微信号给员工使用,方便与别人对接业务。
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为淘宝等商家提供有偿刷单服务,涉及虚单流水近146万元,通过违法刷单获取佣金10万余元,给刷手的佣金为近4万元。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董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商品交易信息,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组织他人进行刷单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徐某、董某、林某已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9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7月23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家庭主妇虚假下单制造高销量
陈某是一名家庭主妇,2023年9月份,陈某通过一个电商平台认识了一个农用机械淘宝店老板,他说需要人在网络上刷单数和评价。为了赚点生活费,陈某很是心动,她在网店下单,并给每一单评价好评。农用机械店将购物款返回给陈某,再发一个空包给陈某。
每下一单并评价好评,陈某都会收到一定好处费。
为了使用不同账号下单,陈某用婆婆、朋友闲置的手机注册了多个账号,并招募网络刷手一并刷单。
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陈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永嘉县通过网络招募刷手,为淘宝商家进行虚假交易,制造不真实的浏览、销量、好评等数据,虚高商家及商品的人气热度,帮助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电商平台消费者正常购物体验与判断,严重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经查,陈某通过上述方式为淘宝商家提供有偿刷单服务,涉及虚单流水人民币814万余元,通过违法刷单获取佣金人民币8.3万元,给刷手的佣金为人民币4万元,实际获利4.3万余元。
案发后,陈某退出违法所得4.3万余元。
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1月1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检察官说法 ✦
网络刷单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从事刷单牟利,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网络刷单本身不合法,为了蝇头小利接单,轻则违法、重则犯罪。刷单更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从事网络刷单情节严重的,一不小心就会成为犯罪嫌疑人。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守法意识,不要误入犯罪歧途,同时也要提高警惕,避免在网络消费方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