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妍洁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处罚[2024〕62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嘉县妍洁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永嘉县妍洁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店铺内发现有部分在售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二、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