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2024】143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

民生   2024-12-29 23:0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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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2024〕143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通风安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核心,是监管监察执法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多起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和涉险事故均暴露出煤矿通风系统不可靠、通风设施不完善、通风措施不落实、通风管理不严格、发生瓦斯事故后灾害威胁范围扩大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不细不实、不深不透等问题和短板。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监管监察质效,推动煤矿企业强化通风管理,防范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现就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促指导煤矿实现分区通风
1.煤矿生产水平、生产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回风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避免在生产采(盘)区之间设置除水平进回风巷、总进回风巷和进回风井以外的其他联通巷道。
2.矿井采区内布置有区(阶)段的,每个区(阶)段至少设置1条区(阶)段进风石门和1条区(阶)段回风石门。
3.优先建立完善采区区(阶)段通风系统,至少超前施工2个区(阶)段,并实现区(阶)段进、回风石门之间联通。采(盘)区生产前,采(盘)区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剃头”开采,严禁开采回风巷道以上的保安煤柱。
二、督促指导煤矿实现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
4.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引入采(盘)区回风巷或者区(阶)段回风石门,源头避免相互切断安全出口。
5.避免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设置联络巷,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联络巷的,应当采取措施并经煤矿主要负责人批准。
6.回采巷道采用双巷布置的应当视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掘进。连采连充形式充填开采的除外。
7.煤矿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具备安全出口功能。
三、督促指导煤矿合理配置风量
8.按照规定和安全生产需求合理分配矿井、采(盘)区、工作面及其他主要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如实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井下采掘工作面情况;严格按规定审批采掘工作面,及时如实公示各用风地点实际风量,严防隐瞒采掘工作面破坏通风系统稳定。
9.主要通风机能力必须满足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所需最大风量,并大于矿井最大通风阻力所需风压和当地不利自然风压之和,防止出现无风、微风,甚至风流逆转。
10.按规定测定矿井通风阻力,分析矿井进风段、用风段、回风段阻力分布情况,对于矿井风量和通风阻力达不到《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保证风量和通风系统阻力满足要求。
四、督促指导煤矿强化通风系统基础保障
11.规范生产布局与采掘布置,科学有序施工,大力实施“一优三减”,为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提供基础保障条件。积极推进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全部实行独立通风,现有未实行独立通风的中央变电所,具备条件的要进行改造。
12.采(盘)区设计必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不得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或者为增加采区工作面个数人为随意划分采区。
13.按照规定设置采掘工作面个数,各回采巷道不得划分3个及以上地段同时施工。
五、督促指导煤矿加强回风系统管理
14.将回风系统纳入矿井月度隐患排查内容,对于巷道变形超过原设计巷道断面2/3及以上或者影响通风行人的、风速超限的、严重失修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
15.定期清理、冲洗专用回风系统巷道,防止杂物、煤尘堆积。
16.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并按要求安设压风、供水、通讯等设施。
17.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以及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盘)区区(阶)段回风石门为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入口处设置的栅栏应当能打开,保证紧急情况下安全出口畅通。
六、督促指导煤矿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18.煤矿应当明确人员经常性检查维护风筒,严防风筒脱节、损坏、挤压等造成风量不足。
19.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设置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按规定设置“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由“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或者配备一台能够自动切换的同等能力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
20.合理安排巷道施工顺序,确保施工连续,避免临时停工,从施工组织上减少盲巷的产生。同时,要合理规划采掘接续,避免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相邻尾部巷道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并与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
21.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随意停风,已经停风的,应当切断电源,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标,人员严禁进入停风区内。
22.临时停工停风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23.启封封闭巷道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可能积水的,应当制定防止积水区域前方有毒有害气体涌入已启封巷道的措施,所有启封工作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矿山救援队具体实施,启封过程中人员严禁进入未通风的区域。
七、督促指导煤矿科学合理设置通风设施
24.加强通风设施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严防设施损坏造成巷道风流短路、风流紊乱。
25.需要行人、行车的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当安设联锁的正、反向风门或者具备正反向功能风门,所有风门(含防爆门)必须保持常闭状态。
26.需要作为硐室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保证联络巷风量满足要求,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联络巷内设置挡风墙的应当设置调节风窗,保证联络巷内风速符合要求,在保证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的情况下,联络巷的风速不受最低风速限制。
挡风墙未设置调节风窗的,按密闭管理,不得出现盲巷。
27.加强风桥施工管理,从设计施工源头防止采(盘)区内巷道随意平面交叉设置风桥,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不允许设置风桥,确需设置风桥的,须经煤矿主要负责人批准。
八、督促指导煤矿规范设置采空区密闭墙
28.密闭墙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应当不大于5m墙体厚度、强度要确保密闭效果;应当设置反水U型管或反水池,留设观测孔、措施孔;观测孔、措施孔管路确保与密闭墙外的钢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针对本指导意见下发前不符合要求的密闭墙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29.定期对密闭采空区内气体取样分析,并保证取样真实可靠。
30.采空区密闭墙内氧气浓度未降至12%以下或者出现一氧化碳等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且呈增加趋势的,必须采取堵漏、注惰性气体、局部均压、充填、灌浆等措施,确保安全。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导煤矿企业组织开展通风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于短时期内难以整改的,要指导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纳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任务清单,加强跟踪督促,确保问题整改闭环。对已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上传至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并主动整改的,不予处理处罚。对问题突出、久拖不改的要列为风险防控和监管监察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风险失防失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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