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丨龙门镇曝光十起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旅行   2024-11-08 17:54   福建  

案例一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白某清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二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白某花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三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林某香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四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陈某英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五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崔某芳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六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林某治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七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周某凤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八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翁某文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九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白某兰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十


基本情况: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龙泉国际新城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翁某城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对该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供稿:镇安监办

编辑:陈彩霞

审核:一审 | 林敬杰  二审 | 黄永强  三审 | 邱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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