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杜绝因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的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期以来,武都区公安局经过不懈奋战,连续破获多起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情节,对非法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当事人分别给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11日,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武都区洛塘镇村民赵某某在其经营的“赵某某门市部”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当场在赵某某经营的门市部及租借的房屋中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共计250余箱,零散鞭炮100余盘。
2024年12月24日,民警根据工作中排摸的线索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在马街镇某村查处两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店,当场查处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非法产品500余箱,案件已移交应急管理局办理。
2025年1月8日,民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居住在武都区马街镇村民张某有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嫌疑。遂在武都区廊桥南桥头底停车场内将张某及其所驾驶的货车查获,当场在其车厢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44箱。后在其租借房屋中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79箱。
2025年1月13日,民警根据工作中排摸的线索联合区应急管理局、三仓镇人民政府、三仓派出所在三仓镇某村查获一起非法存储、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当场从尹某某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专营店内及自家库房查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2000余箱。
综上所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当前工作组人员已对查获的非法烟花爆竹进行依法扣押,并对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将案件移交应急部门办理。
法 条 链 接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 稿 :武都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张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