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癌症晚期,担心怀孕老婆改嫁,要求打胎被拒后,竟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父母,儿子去世后,公婆竟立马上门赶走媳妇

教育   2024-11-10 22:00   中国  

作者:菊姐


大家好,我是菊姐!


在江苏,有这样一起备受关注的家庭纠纷事件。男子刘伟婚后不久确诊肺癌晚期,其妻子陈晴在孕期遭遇诸多变故。


刘伟立遗嘱、公婆上门要赶走儿媳等一系列行为,让这起事件涉及情理、法理等多方面考量。下面,就让我们一同走进这起事件的始末。


01

癌症男子的艰难抉择


在江苏,男子刘伟新婚不久便被诊断出肺癌晚期,命运令人唏嘘。他与妻子陈晴经媒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尚可,但刘伟控制欲强常查看陈晴手机,为此多次争吵。


吵闹闹中陈晴怀上孩子,本是喜事,可命运急转直下。刘伟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确诊为肺癌晚期。


刘伟下葬后不久,其父母拿着遗嘱要求怀有身孕的陈晴净身出户,声称他们是房子主人。


这让陈晴震惊又心寒,那套房子承载着她与刘伟的回忆,也是她和未出生孩子的安身之所,可公婆只想占为己有。



陈晴不甘被霸占财产,毅然决定告上法庭。她收集证据、聘请律师,指出刘伟擅自立遗嘱侵犯了她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各占 50%且有平等处理权,同时胎儿也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伟遗嘱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晴应得一半,剩余部分由家人共同分配,最终判决房子归陈晴及孩子所有,她补偿房产价值 25%的费用给两位老人。


陈晴的勇敢抗争为自己和孩子赢得权益,证明了法律公正和女性坚强,成为许多人心中榜样。


02

法律裁定彰显公正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等为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理权。


本案例中,刘伟婚姻期间的房子和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他擅自立遗嘱将其留给父母,侵犯了妻子权益。男子无权单独处理共同财产,需双方协商决定。


《民法典》还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娩出时是死体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陈晴怀孕,胎儿虽未出生但依法享有继承权,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平性,能保障胎儿出生后的生活。


法院判决男子遗嘱无效。房产和存款的 50%归陈晴,因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她应得的部分。


剩余部分由陈晴、胎儿、公婆继承,依据继承法顺序,妻子、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此判决既保护了陈晴合法权益,又考虑了胎儿利益和公婆继承权利,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为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参考借鉴。


法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


03

事件引发的思考


这起事件充分展现了人性的复杂。刘伟在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出于对未来的恐惧和不安,做出了这起事件充分展现人性复杂。


刘伟身患绝症后将财产全留父母,忽视妻子和未出生孩子感受,公婆在儿子去世后拿遗嘱要求儿媳净身出户,尽显冷漠绝情。


而陈晴勇敢抗争,体现坚强善良,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此事让人看到人性在生死和利益面前的多样。


面对生死和利益,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责任值得深思。刘伟考虑财产归属时只想到自己担忧,未顾妻子孩子未来,是失衡表现。


陈晴维护权益时考虑胎儿利益和公婆继承权利,较为平衡。家庭中每个人应在考虑个人利益同时顾及其他成员感受和利益,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以保家庭和谐稳定。



事件也凸显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性。陈晴作为怀孕妇女,面对公婆绝情之举,若无法律保护,权益易受侵犯。法律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界定、胎儿继承权及公正判决,为陈晴提供支持。


弱势群体在社会中面临更多困难挑战,法律保护是其维护权益的重要保障,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执行,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看完这篇文章后,你有什么感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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