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此类犯罪主要涉及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资金、购买并转移赃物、协助取现等行为。
基本案情:小徐(化名)为获取“熊老板”承诺的2个点的好处费,将其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赃款,并到银行将转入银行卡内的20余万元资金取现后交给“熊老板”,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将赃款分散转移至多个账户。
行为特征: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转移赃款,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流转通道。
基本案情:小代(化名)通过网上兼职招聘信息,与上家取得联系,在明知是为电信诈骗赃款洗钱的情况下,仍使用对方“闪送”过来的现金,在多家商场购买黄金后前往指定地点交付他人。
行为特征:通过购买贵金属或其他价物的方式,将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进行“洗白”。
基本案情:小张(化名)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正在从事电信诈骗或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通过网约车将赃款65000元人民币现金运送至上游犯罪人员提供的指定地点。
行为特征:利用网约车、跑腿、快递作为洗钱的“货车”,将非法所得现金送到指定地点。
请务必提高警觉,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将取现、代购、运钞等日常行为变成掩饰罪行、遮蔽真相的工具。面对诱惑,请坚守底线,果断拒绝,以免坠入犯罪的深渊,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