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直服工程设施”)的科学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法第五十二条所列的七项直服工程设施: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本标准是开展直服工程设施审批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本标准对可纳入直服工程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道路宽度等建设规模设上限值,超出上限的工程设施按非直服工程设施管理。
本标准以容积率作为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间的关系系数,容积率指的是直服工程设施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五条 直服工程设施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为减轻自然资源消耗压力和便利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创造条件。
第六条 纳入直服工程设施的设施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第七条 设施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炼苗场、晒场、综合业务用房和生产用房6个类型。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涉及林木种苗工程1大类。
第八条 林木种苗工程中,纳入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直服工程
纳入直服工程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单位 | 容积率 | 备注 | |
1 | 温室 | 智能温室 | ≤1500 | ≤2200 | ㎡ | 0.7 | |
日光温室 | ≤1500 | ≤2200 | ㎡ | 0.7 | |||
2 | 塑料大棚 | ≤2000 | ≤2800 | ㎡ | 0.7 | ||
3 | 炼苗场 | ≤2000 | ≤2800 | ㎡ | 0.7 | 采取放风、降温、适当控水等措施对幼苗强行锻炼的场地 | |
4 | 晒场 | ≤1000 | ≤1400 | ㎡ | 0.7 | ||
5 | 综合业务用房 | ≤700 | ≤1200 | ㎡ | 0.6 | 内设组培室、实验室、检验室、档案室及办公室等 | |
6 | 生产用房 | ≤450 | ≤750 | ㎡ | 0.6 | 包含装播车间、土壤熟化车间、种子调制室等 |
注:
1.相关标准: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4)、苗圃建设规范(LY/T 1185-2013)、林业工程建设分类标准(LY/T 5003-2014);
2.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为单个工程项目中该类型设施总面积。
第三章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第九条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涉及林木种苗工程、贮木场工程2大类。
第十条 林木种苗工程中,纳入贮存种子、苗木的直服工程设施包括种子库、苗木窖、冷库、中转库、贮藏库、低温库房6个类型。贮木场工程中,纳入贮存木材的直服工程设施包括贮木场1个类型。
纳入直服工程设施的建设规模及用地面积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建设规模 | 用地面积 | 单位 | 容积率 | 备注 |
1 | 种子库 | ≤500 | ≤700 | ㎡ | 0.7 | |
2 | 苗木窖 | ≤10 | 座 | |||
3 | 冷库 | ≤200 | ≤300 | ㎡ | 0.7 | |
4 | 中转库 | ≤500 | ≤700 | ㎡ | 0.7 | |
5 | 贮藏库 | ≤500 | ≤700 | ㎡ | 0.7 | |
6 | 低温库 | ≤300 | ≤430 | ㎡ | 0.7 | |
7 | 贮木场 | ≤20 | ≤20 | hm2 | 在伐区之外独立修建的大型贮木场,为长期性使用。 |
注:
1.相关标准: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4)、苗圃建设规范(LY/T 1185-2013)、林业工程建设分类标准(LY/T 5003-2014);
2.建设规模、用地面积为单个工程项目中该类型设施总面积、总数量。
第四章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第十一条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涉及木材采伐集材工程、木材运输工程、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封山育林工程、保护工程、游路工程6大类。
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集材工程涉及本项的直服工程设施包括集材道、集材索道2个类型;木材运输工程包括运材道、运材索道2个类型;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封山育林工程、保护工程包括防火巡护道路1个类型;游路工程包括森林步道1个类型。
相关直服工程设施路面宽度及路基宽度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路面宽度及路基宽度指标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路面宽度 | 路基宽度 | 单位 | 备注 | |
1 | 集材道 | ≤5 | ≤6 | m | ||
2 | 集材索道 | 按起重量设定,索道长度300-1000m | m | |||
3 | 运材道 | ≤4.5 | ≤5.5 | m | ||
4 | 运材索道 | 按起重量及坡度设定,索道长度≤1000-2000m | m | |||
5 | 防火巡护道路 | 巡护车道 | ≤6.5 | ≤8.5 | m | 兼具日常防火巡护及出现火情时消防通道功能 |
巡护步道 | 2.0 | 3.0 | m | 含栈道 | ||
6 | 森林步道 | ≤2.0 | ≤2.5 | m |
注:
相关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南方集体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1526-1999)、西南西北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1174-95)、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1494-1999)、森林工程 林业架空索道 设计规范(LY/T 1056-201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2014)、《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4)、《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5-2018)、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6-2018)、国家森林步道建设规范(LY/T 2790-2017)、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设施建设通则(LY2010-2012)、林业工程建设分类标准(LY/T 5003-2014)。
第五章 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涉及林业科学研究机构基础设施工程,森林公园工程,自然保护区工程3大类。
第十四条 林业科学研究机构基础设施工程中,纳入直服的设施有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地面气象观测场、专业监测站、科研工作站4类;森林公园工程、自然保护区工程中纳入直服的设施有自然生态教育馆、观鸟屋、宣教步道3类。
纳入直服工程设施的设施面积、宽度等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各类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建筑面积/路面宽度 | 用地面积/路基宽度 | 单位 | 容积率 | 备注 |
1 | 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 | ≤1500 | ≤2100 | ㎡ | 0.7 | 含数据分析室、资料室、化学分析实验室等 |
2 | 地面气象观测场 | 625(25m×25m) | ㎡ | 可以监测温度、湿度、光照强度、CO₂浓度、光合有效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水分、土壤盐分、总辐射、风向风速、雨量、土壤pH、土壤紧实度等气象参数 | ||
3 | 专业监测站 | ≤200 | ≤280 | ㎡ | 0.7 | 按监测对象进行划分,包括在林地上修建的以地质、水文水质、植被等生态环境因子作为监测对象的各类监测站点 |
4 | 科研工作站 | ≤1000 | ≤1400 | ㎡ | 0.7 | 内设实验室、分析室、档案室等 |
5 | 自然生态教育馆 | ≤800 | ≤1200 | ㎡ | 0.7 | 开展室内、室外自然科普教育的场所 |
6 | 观鸟屋 | ≤100 | ≤125 | ㎡ | 0.8 | |
7 | 宣教步道 | ≤2.0 | ≤3.0 | m | 通行时间以1-3h为宜,不宜超过4h |
注:
相关标准: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LY/T 1626-2005),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5-2018),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林业工程建设分类标准(LY/T 5003-2014)。
第六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
木材检疫的设施
第十五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涉及的工程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森林消防工程4大类工程。
第十六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中,纳入直服设施的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野生动物救护站(点)、隔离笼(圈)舍、鸟类环志站4个类型;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纳入直服设施的有管护用房、管护点、检查哨卡3个类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中,纳入直服设施的为植物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森林消防工程中,纳入直服设施的有森林火险(火情要素)监测站、森林火险观测站、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集中焚烧池、瞭望塔(台)、森林防火检查站、林内机降点、林内消防水池8个类型。
纳入直服工程设施的面积、宽度等宜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等设施规模、用地面积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建筑面积/路面宽度 | 用地面积/路基宽度 | 单位 | 容积率 | 备注 | |
1 |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 ≤400 | ≤600 | ㎡ | 0.7 | 对周边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控,并开展样品采集监测等工作。 | |
2 | 野生动物救护站(点) | ≤200 | ≤300 | ㎡ | 0.7 | 对区域内受伤、受困、病弱、迷途的野生动物开展救护工作。 | |
3 | 隔离笼(圈)舍 | ≤500 | ≤700 | ㎡ | 0.7 | ||
4 | 鸟类环志站 | ≤50 | ≤70 | ㎡ | 0.7 | 位于鸟类重要迁徙通道及栖息地 | |
5 | 管护用房 | ≤300 | ≤500 | ㎡ | 0.6 | 包括办公室、休息室、厨卫间、储物间等 | |
6 | 管护点 | ≤120 | ≤200 | ㎡ | 0.6 | ||
7 | 检查哨卡 | ≤100 | ≤140 | ㎡ | 0.7 | 在人员和车辆常出入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道路路口处设置 | |
8 | 植物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400 | ≤600 | ㎡ | 0.7 | 对区域植物病原物进行检验检疫 | |
9 | 森林火险(火情要素)监测站 | ≤60 | ㎡ | 能够自动观测并上报与森林火险相关气象因子的专用设备和站点 | |||
10 | 森林火险观测站 | ≤400 | ≤600 | ㎡ | 0.7 | 建筑面积根据人数设定,纳入直服的设施用地面积最大不宜超过600㎡ | |
11 | 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 | ≤80 | ≤115 | ㎡ | 0.7 | 采集建立森林火险预报模型所需关键火险因子而设立的野外专用工作站 | |
12 | 集中焚烧池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易燃、可燃物集中焚烧区域,发挥火源管理功能 | |||
13 | 瞭望塔(台) | ≤100 | ≤140 | ㎡ | 0.7 | 发挥火情瞭望监测功能 | |
14 | 森林防火检查站 | ≤180 | ≤250 | ㎡ | 0.7 | ||
15 | 林内机降点 | 3600 | ㎡ | ≤50个 | |||
16 | 林内消防水池 | 900 | ㎡ | ≤100个 | |||
注:
相关标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产业分类导则(LY/T
2410-2015),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5-2018),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4),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T 1063-2008),森林火险监测站技术规范(LY/T 2579—2016),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建设及采集技术规范(LY/T 2665-2016),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4),《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014)、林业工程建设分类标准(LY/T 5003-2014)。
第七章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纳入直服工程设施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主要作为其他各类直服工程设施的配套设施进行合理设置。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的设置规模应符合各类直服工程设施所涉及的相关国家、地方建设标准或文件要求,此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关于水、电、热、气、通讯设施的相关标准及文件要求。
纳入直服工程设施的相关工程可参考表6。
表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序号 | 工程类别 | 适用范围 | 备注 |
1 | 给排水工程 | 作为综合业务用房、生态定位站、管护站等各类直服工程设施的配套设施。 | 包含输水管、水井、排水沟、水塔、晒水池、蓄水池等 |
2 | 供电工程 | 包含输电线、配电室、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 | |
3 | 供暖工程 | 包含锅炉房、供暖管线等 | |
4 | 供气工程 | 包括燃气管道等 | |
5 | 通信系统 | 包含通讯基站等 | |
6 | 基站塔杆 | “天空地”一体化林草防灾减灾监测体系建设 | 综合利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基站塔杆、电力、维护服务等资源进行建设 |
注:
1.相关标准:林业工程建设分类标准(LY/T 5003-2014);
2.表中未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水、电、热、气、通讯等配套工程可按需设置,并遵循国家与行业相关标准。
第八章 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 其他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涉及的工程包括林木采伐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自然保护地工程3大类。
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工程、林木种苗工程中,纳入直服设施的有生产辅助用房、工棚、机库、油库等4类设施;自然保护地工程中,纳入直服设施的有观景台、木栈道2类。
纳入直服工程设施的配置宜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其他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规模、用地面积表
序号 | 工程设施 | 设施规模/路面宽度 | 用地面积/路基宽度 | 单位 | 容积率下限 | 备注 |
1 | 生产辅助用房 | ≤600 | ≤1200 | ㎡ | 0.5 | 应充分考虑作业人员数量,规划出居住、活动场地。 |
2 | 工棚 | 10 | 按需确定 | ㎡/人 | 结合营林需求,五年以上设永久性建筑 | |
3 | 机库 | ≤120 | ≤170 | ㎡ | 0.7 | |
4 | 油库 | ≤500 | ≤600 | ㎡ | 0.8 | 设在便于管理,距离工舍、机库和装车场(楞场)100m以外安全的地方。 |
5 | 观景台 | ≤80 | ≤120 | ㎡ | 0.7 | |
6 | 木栈道 | ≤1.5 | ≤2.0 | m | ||
7 | 其他设施 | ≤300 | ≤500 | ㎡ | 0.6 | 其他可纳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 |
注:
相关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西南西北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1174-95),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南方集体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1526-1999),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LY/T 1494-1999),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4)、林业工程建设分类标准(LY/T 5003-2014)。
附表
附表1 工程设施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政策文件)列表 | ||||
序号 | 名称 | 发布年份 | 文号 | 备注 |
1 |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 | 1999年 | LY/T 1494-1999 | |
2 | 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建设及采集技术规范 | 2016年 | LY/T 2665-2016 | |
3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2014年 | JTG B01-2014 | |
4 | 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2014年 | ||
5 | 国家森林步道建设规范 | 2017年 | LY/T 2790-2017 | |
6 |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 2013年 | ||
7 | 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2014年 | ||
8 | 林业工程建设分类标准 | 2014年 | LY/T 5003-2014 | |
9 | 林业主要有害生物调查总则 | 2012年 | LY/T 2011-2012 | |
10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产业分类导则 | 2015年 | LY/T 2410-2015 | |
11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 | 2014年 | LY/T 2359-2014 | |
12 | 苗圃建设规范 | 2013年 | LY/T 1185-2013 | |
13 | 南方集体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 | 1999年 | LY/T 1526-1999 | |
14 | 全国森林防火规划 (2016-2025) | 2014年 | ||
15 | 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 2008年 | LY/T 1063-2008 | |
16 |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 2014年 | ||
17 |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 2005年 | LY/T 1646-2005 | |
18 |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2009年 | 建标 122-2009 | |
19 | 森林工程 林业架空索道 设计规范 | 2012年 | LY/T 1056-2012 | |
20 | 森林航空消防工程建设标准 | 2014年 | ||
21 | 森林火险监测站技术规范 | 2016年 | LY/T 2579—2016 | |
22 | 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2014年 | ||
23 | 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建设技术要求 | 2005年 | LY/T 1626-2005 | |
24 |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标准 | 2014年 | LY/T 5009-2014 | |
25 |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 2014年 | LY/T 2246-2014 | |
26 | 西南西北林区采伐更新调查设计规范 | 1995年 | LY/T 1174-95 | |
27 |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2018年 | 建标195-2018 | |
28 |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 | 2006年 | GB/T20416-2006 | |
29 |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设施建设通则 | 2012年 | LY2010-2012 | |
30 | 推进建立“天空地”一体化林草防灾减灾监测体系——国家林草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 2020年 |
来源: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