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低速电动(燃油)四轮车辆管理的提案
主办单位:
提案理由
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低速电动(燃油)四轮车俗称“老头乐”“老年代步车”等(以下简称“低速四轮车辆”),因其不需要驾驶证、易操作等特点在我市的保有量迅速增加。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管理措施,这些车辆在使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因车无牌、人无证很多驾驶者漠视交通规则,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同时该型车辆自身安全设计薄弱,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一、制定低速四轮车辆的管理办法。明确车辆使用权限、驾驶人员资质、行驶规则等要求,办法应涵盖车辆注册、驾驶人员培训、交通安全责任划分与违法违规查处等方面,确保低速四轮车辆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二、加强市场销售监管。相关部门要对经营销售单位(商户)定期检查,对非法生产、改装、拼装和销售低速四轮车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低速四轮车辆实施登记上牌制度。低速四轮车辆登记信息应包括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架号等详细信息,以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追溯。同时完善低速四轮车辆强制保险制度,对未购买保险的车辆不予登记上牌。
四、对低速四轮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培训内容应包括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并建立驾驶人员考核制度,确保驾驶人员具备合格的驾驶能力。
五、定期对低速四轮电动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求车主及时整改,并加大对非法改装和违规使用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加大平安交通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安全意识。通过媒体宣传或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低速四轮车辆规范化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道路安全的重视程度,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
提案办理进行时
一、关于我市销售的低速电动(燃油)四轮车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经过排查,全市无生产低速电动(燃油)四轮车的企业,市区有销售单位近 10家,涉及品牌20个左右,主要是低速电动四轮车,低速燃油四轮车较少。由于受禁止上路等传言影响,整体销售状况一般。通过现场检查和座谈交流,全市所有销售单位均有营业执照,所售的低速电动(燃油)四轮车生产单位均有企业标准,所售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均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生产单位多集中在江苏和山东,因无工信部颁发的机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许可,无法申报所生产车辆的备案公告,无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具备机动车相关要求,也就不能登记上牌。
二、关于“老年代步车”认证及标准制修订问题
1.低速电动(燃油)四轮车目前处于认证及标准的真空地带。针对低速电动(燃油)四轮车这种特殊车型相关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老年代步车”的产品属性,国家标准未正式公布,此类产品未纳入CCC认证范围。根据标准化法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老年代步车”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并引导企业利用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2.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进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低速电动车应归为道路机动车辆。为进一步加强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于2018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关于下一步加强“老年代步车”产品质量监管的措施
1.搞好摸查核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本辖区相关产品销售者信息进行调查核查,建立行业产品信息数据库,夯实监管基础,健全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切实摸清全市销售和使用“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情况,积极推动各地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以政府名义出台综合整治意见,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以及假冒、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等来源不明产品行为,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依法予以打击。
2.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及时归集有关“老年代步车”涉企信息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增进公众的知情权,强化生产经营监管互动和社会监督,推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效应。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促进两法衔接。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手段严格追究生产销售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广为宣传,警示、震慑违法企业。
4.强化宣传造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途径,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老年代步车”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代步车”使用者的理解和支持,引导老年消费者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自觉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低速四轮车属机动车范畴,出售时应给消费者提供《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但一些厂家、销售商以“老年代步车”“老头乐”“观光车”等概念偷梁换柱,久而久之形成积弊,导致大量低速四轮车在道路上不规范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入户需提供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是绝大部分低速四轮车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对无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的低速四轮电动车无法办理入户手续。
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低速四轮电动车销量增长迅速,已成为事故多发、致死率高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市不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资格,制定管理办法缺乏法律依据。全省交警对低速四轮电动车执法也处于尴尬境地。2023年,省人大专题到我市就电动车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并积极推动该项立法工作,目前关于电动车立法还处于论证阶段。
近年来,市交警支队高度重视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工作,针对低速电动车群体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积极收集四轮低速电动车设计技术参数,查找设计漏洞,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收集涉及低速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例,进行警示宣传;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升安全文明出行知晓率,增强低速电动车群体的安全意识。
下一步,市交警支队将持续加强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依规管理低速四轮电动车。
(本报记者 师宝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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