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行为,减少对经营主体不必要的打扰,大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政务和执法环境,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满意度,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了聂拉木县经营主体“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2024年诚信经营的5家经营主体列为2024年无事不扰“白名单”经营主体。
聂拉木县经营主体“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行为,减少对经营主体不必要的打扰,大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政务和执法环境,增强经营主体获得感、满意度,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面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聂拉木县经营主体“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白名单”经营主体,指的是一些市场信用好、纳税、生产经营规范、安全生产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程序纳入经营主体名录(以下简称“白名单”经营主体),对“白名单”经营主体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相关涉企检查和执法部门在对经营主体进行执法活动时作参考。
第四条 纳入“白名单”的经营主体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一年内经营主体在国家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非高风险、较高风险,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
(二)经营主体和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重视经营主体合规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及防范应对违法违规的内部机制,能够确保经营主体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要求,遵守我国签署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条约等,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向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赠送礼品、礼金、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鼓励符合行业标准规范,内部管理符合国家要求,运营管理主体日常服务到位的经营主体纳入“白名单”。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主体不予纳入:
(一)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为红色及存在高风险环节的经营主体;
(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主体;
(三)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经营主体;
(四)近两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相关的重伤及以上工伤责任事故的经营主体;
(五)经营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受到过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
(六)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一年内经投诉举报存在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列为被失信执行人的经营主体不得进入“白名单”。
第六条“白名单”经营主体认定程序:
(一)联合审查。聂拉木县跨部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聂拉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9月20日至30日组织县税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审,初步确定“白名单”。
(二)正式公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初步确定的“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主体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问题反馈途径,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内,经营主体及公众可对“白名单”提出异议。对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开展重新联审。
第七条 “白名单”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白名单”经营主体出现承诺不实,相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情况及时报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进行核查。对查实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即时移出“白名单”并告知该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再推荐。
第八条 对于纳入“白名单”经营主体实行年度管理,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每年12月,按照认定程序重新认定。
第九条 对“白名单”经营主体,实行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列入“白名单”经营主体开展帮扶指导。根据经营主体需求提供安全生产、产业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帮助经营主体有效提升综合水平。
(二)对列入“白名单”经营主体适当降低执法检查频率。实施“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核查和上级统一部署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行政许可等方面,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实行“1年最多查4次”、“进1次门,查多项事”“非接触式监管”等包容监管措施。
(三)对列入“白名单”经营主体实行“柔性执法”。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适用包容审慎处理。
(四)支持推荐列入“白名单”经营主体参加各领域的相关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沟通联动,共同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白名单”经营主体做好协调服务,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助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聂拉木县2024年入围无事不扰“白名单”经营主体
企业名称 | 经营地址 |
聂拉木得力文具店 | 聂拉木县烟台路1号2号 |
聂拉木富升宾馆 | 西藏日喀则市聂拉木县聂拉木镇充堆路(电信营业厅对面 |
聂拉木县互惠互利超市 | 西藏日喀则市聂拉木县聂拉木镇充堆路(县委政府斜对面 |
聂拉木东郊茶馆 | 西藏聂拉木县充堆村民俗商业街2栋2-1/2-2 |
聂拉木家常饭 | 西藏日喀则市聂拉木县聂拉木镇充堆路1号(烟台路三岔口处) |
来源:聂拉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