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7〕第3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印发文件,就加强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要求。一、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分类
水利工程中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及大型水利枢纽附属建设的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建设工程。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二、消防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消防验收及备案程序和审批权限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存在特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需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三、消防设计文件合法性审查
提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编制深度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遵守《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987)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并取得水利主管部门批复(批准)同意。
四、跨地(州、市)的项目管辖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任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到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扎实开展水利工程消防审验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会同当地住建部门,妥善解决消防历史遗留问题。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已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水利工程,可按批复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已进行消防设计但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或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水利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加强工作协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工作协同,及时研究解决水利工程消防审验问题,重大事项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共同研究,确保水利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依法落实。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职责,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并通过新疆消防建设综合管理云平台向水利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技术资料。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在工程监管中,对依法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应组织查验是否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准予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施工。水利工程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查验水利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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