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岐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受贿一案。岐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税务等机关干部100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县级市矿管办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其中6000万元系犯罪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认罪认罚,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李某某已被送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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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制网
编辑:小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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