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及生产使用的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及标准的通知》(粤药监局执法(2022〕94号)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2024年4月24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平远县石正镇某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投诉举报所称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胶外包装空盒。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购进1盒阿胶后拆零销售,已销售完毕,其中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阿胶180g。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7月16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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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邹晓祯、陈思柳
校对:巫祖全
主编:李赟
审核:刘英梅
监制:郭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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