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1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定期评估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指挥职责和运行机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