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5规定:“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7.2.3规定:“装药每栋工房定量按表1确定。”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32#机械装药固引系统工房限药量10公斤,但现场实际存放硫磺25公斤、高氯酸钾10公斤、铝银粉3包(15公斤/包,合计45公斤),违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定量的规定,超定量储存,应根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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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