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平安拉萨,民警在你手边——
饮酒一分醉 驾车十分险
交警千叮咛万嘱咐
还是有不少驾驶人
酒后驾车上路!
近期
拉萨交警查处了
一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人员
除了对其予以依法处罚
现将部分违法驾驶人
进行曝光
↓↓↓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4年12月14日7时11分
违法地点:当热西路拉鲁桥路段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37K77
违法人姓名:达*
酒精浓度:127mg/100ml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4年12月14日7时29分
违法地点:当热西路拉鲁桥路段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川Y251D3
违法人姓名:次***
酒精浓度:47mg/100ml
案例三
查获时间:2024年12月16日16时02分
违法地点:当热路与德吉北路路口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H6618
违法人姓名:苏**
酒精浓度:72mg/100ml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生命无价 酒后禁驾
请广大驾驶人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拒绝酒驾醉驾
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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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鲍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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