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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收款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被执行人明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和登记的银行卡进行交易,隐瞒财产状况,导致执行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的财产状况,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例如,李某在知晓执行义务后,仍借用他人账户持有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相关账户收入人民币超40万元,后归个人使用,未用于履行执行义务。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负有执行义务,仍借用他人账户持有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是否可以执行他人账户钱财
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收款的,原则上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该他人账户内的钱财。原因在于,银行存款通常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所有权,即第三人银行账户里的金钱通常推定为第三人所有,因此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查封、扣押、冻结收款账户。
但是,存在以下情形时,法院有权执行该账户内资金:
第三人书面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第三人银行账户里的钱),如果第三人书面承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执行人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是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被执行人财产(包括第三人银行账户里的钱),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此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执行措施,甚至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与此同时,第三人属于拒执罪帮助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收款,如果构成逃避执行等情形,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对于其借用的他人账户内的钱财,原则上不能执行,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如第三人书面承认或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等,法院有权执行该账户内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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