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有效预防全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在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实职化运行、常态化开展、长效化落实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发挥法治副校长队伍效能,全面助推我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推进部署
强化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建设,助力全省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提升未成年违法犯罪防治水平。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牵头协调、组织落实,切实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邀请推荐或委派的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法治教育建设,预防辖区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为切入点,推动法治副校长有效履职尽责,提高中小学校法治建设水平。
(二)高频推进部署,持续常态运行。各地在充分发挥专门教育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用好中小学聘任到岗的法治副校长队伍,持续推进法治副校长到校参与学校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安全管理、教育惩戒、依法治理等工作中,教育部门要每学期向所辖地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题报告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三)严格聘任程序,规范选聘管理。各地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聘任程序,推荐政治素质过硬、法治素养较高、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的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教育部门要严格审核本地符合任职条件的法治副校长名单,充分考虑地区学校办学规模、配置需求,合理设置学校法治副校长数量,全面掌握辖区内法治副校长配备情况。法治副校长配备要实现中小学、中职学校全覆盖。重点加强初中、高中和中职学校法治副校长的配备,重点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二、强化落实,优化成长环境
(一)建立教育宣传机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开展精准式法治教育,围绕“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校园欺凌”“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内容,特别侧重对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后果宣讲等,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法治副校长专题讲座。同时,强化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结合学校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模拟法庭”、公众开放日、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和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法治实践活动,开展体验式、沉浸式普法教育,促进以法育人。
(二)完善保护辅导机制。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特点,各地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学校开展针对性法治教育,建立不良行为倾向学生管理台账。学校法治副校长要指导学校加强预防犯罪教育,每月着装协助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必要时联合辖区派出所对学生、家长进行警示教育,督促未成年人懂法知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要积极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监护干预等措施,加强对遭受侵害学生的保护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常态化开展专门的辅导与矫治工作。
(三)健全警示排查机制。教育部门要将法治副校长工作与学校日常工作相结合,积极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选派部门强化沟通,依托学校日常活动,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学校法治副校长要每周身着制服到校参加一次升旗仪式,开展巡视校园,做好警示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校内及校园周边区域治安动向,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提出针对性工作建议。
三、加强保障,及时总结经验
(一)规范日常记录。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围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等制定法治副校长到校任务台账。要如实记录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情况,做到一次一登记,一事一记录,提出有效解决方法。教育部门要做好各学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工作的组织保障,定期了解法治副校长到校工作开展情况并参与研判,协商完善有关建议。
(二)完善考核评价。法治副校长到校开展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评价反馈机制,由聘任学校组织法治副校长进行工作考核评价,结合工作记录及具体履职情况提出年度考评意见并报送主管教育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由教育部门会同派出部门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三)总结经验成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引导,宣传报道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中的先进举措、特色亮点,做到一学期一总结,一学期一汇报,提炼工作中的良好经验与有效做法,形成法治副校长履职典型案例,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请各市、州教育部门认真提炼总结各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典型经验,重点反映法治副校长参与预防学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关情况,并于12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提交2024年度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报告。
联系人:王 宇
联系电话:0971-6318814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司法厅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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