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可领12000元!这市补贴升级

文摘   2024-11-10 10:02   北京  


“国家退役军人课堂”消息

广东省珠海市就业创业补贴升级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创业补贴高达12000元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单位

补贴10000元/人

还有多项高额补贴

战友们

机不可失!



创业补贴

  • 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
  • 创业租金补贴:300元/月(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
  • 创业孵化补贴: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按规定在创业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普通高校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指户籍地为珠海,离开海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珠海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6)港澳青年。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属于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注册前须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下同。
(三)补贴标准:100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辅证材料;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高校毕业生的核验毕业证书;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的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或“民宿服务”和《民宿登记回执》,农家乐还需核验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或“餐饮服务”等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九)其他:初创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不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
二、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5)港澳青年。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每月补贴300元(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上浮20%);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同一申请人同时租用多个场地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补贴。
(四)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辅证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辅证材料;属中等职业学校、扶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3.场地租赁合同;
4.租金发票。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高校毕业生的核验毕业证书;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或“民宿服务”和《民宿登记回执》,农家乐还需核验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半年或年度申请上半年或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补贴条件:初创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股东除外)。
(三)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吸纳劳动者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五)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满12个月为一个年度)向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七)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八)其他:
1.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与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二)补贴条件: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三)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
3.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辅证材料;
4.六类创业者身份辅证材料参照本清单第一条“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由各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贴额50%的补助)。
五、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港澳青年、港澳高校在校学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补贴1000元。
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1500元。
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补贴2800元。
(四)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五)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和学员签名的减免创业培训费用确认书;
(3)开班报备表。
(六)核验信息:补贴对象的创业(实训)培训合格证书。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在学员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人员划分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划分由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在校学生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一)补贴对象:本市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40万元。经复评结果优秀的,再给予扶持经费10万元。
(四)补贴期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复评补贴次数不超过一次。
(五)核验信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及其他辅证材料。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6个月内,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填写《珠海市创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辅证材料,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划拨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立的银行账户。
(七)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
(一)补贴对象:创业导师(专家)。
(二)补贴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珠高校安排创业导师(专家)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项目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三)补贴标准: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项目奖补创业导师(专家)5000元。
(四)补贴期限: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复印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文件。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指导的创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满3个月后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不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
(八)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优秀创业项目所有人(企业)。
(二)补贴条件:申请人(企业)申报优秀创业项目,并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或通过评选确定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三)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具体金额以当年公布大赛(评选)实施方案为准。
(四)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个人)申请表;
2.获奖证书或通过评选相关辅证材料。
(五)申请时间和程序:自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经办机构受理和核对申请材料后,填写《珠海市创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汇总)花名册》,并加具初审意见。
(六)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九、国家、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配套资助
(一)补贴对象:获奖企业、团队(含个人)。
(二)补贴条件:
1.企业组。获得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企业组获奖时已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规范,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2.团队组。获得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团队组的创业项目于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应与获奖项目负责人一致)。
(三)补贴标准:按照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广东省“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主办方给予的资助标准,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团队组自获奖之日起12个月内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的,按照参赛当年企业组奖励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个人)申请表;
2.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得省登记注册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关凭证)。
(五)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获奖项单位应在获奖(获省奖励资助)后12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奖项目,在本办法实施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七)资金来源: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二)补贴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基础配置标准。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1.创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辅证材料;
3.网商交易记录;
4.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2.示范站场地情况(需现场核查)。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自珠海市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本办法实施前获得认定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和核对申请材料,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划拨到开发单位的银行账户。
(八)资金来源: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就业补贴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本市用人单位
每招用1名退役军人
可获10000元补贴


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社保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同时符合以下补贴条件,下同):

(1)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脱贫人口已享受本市同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户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大中型企业名单核查,下同);毕业证书。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在珠高校港澳台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在珠高校港澳台毕业生);
(2)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以下简称就业补贴个人申请表)。
6.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就业登记信息;毕业证书。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申请人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之日起1年内提出。
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就业补贴个人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花名册》,加具初审意见后,按人员划分分别送交市、区经办机军人构。
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按照人员划分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已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75号)第十二条规定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本市城乡居民和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农业转移就业人员,以及年龄超过50周岁且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不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四)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并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4)劳动合同或承诺书(相关人员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注册并至少有一条工作经历的,无需提供)。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除外)。
2.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本市户籍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民办技工学校。
2.补贴条件:
本市民办技工学校新招用符合《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新招用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或其他省)技术能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按技工学校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根据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补贴,同一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民办技工学校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提供)。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7.申请时间和程序:技工学校应于符合条件人员招用后3个月内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后续补贴由技工学校按季度提出申请。
8.资金来源:由区级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市、区现行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岗位补贴
(一)一般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4.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信息);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劳动者属于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核验信息: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身份信息。
6.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7.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港澳户籍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本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与镇(街道)、村(社区)或区有关部门、镇(街道)统一授权机构(劳务派遣单位除外,下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和合同制职员。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申请材料:
就业补贴个人申请表;
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辅证材料。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7.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9.其他: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按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按照省、市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申请时间和程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6.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二)补贴条件:
1.属于珠海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三)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困难家庭相关辅证材料复印件(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证件),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辅证材料复印件,或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六)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学生证。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院校组织本院校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并在校园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院校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连同公示材料原件和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在学生毕业前送交市经办机构。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户籍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合同制职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到劳务派遣单位就业的,不享受本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材料:
就业补贴个人申请表。
属服务基层项目的,应同时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辅证材料。
区、镇(街道)、村(社区)授权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提供相关文件或协议复印件。
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的,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毕业证书;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或由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划分,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意见。
本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1.见习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港澳户籍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失业青年(港澳户籍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参加见习期限满3个月(含3个月)以上;
2.见习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见习协议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签名);
3.珠海市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4.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或保险单(参加了本市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5.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工作补贴明细账(单)。
(六)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本市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或毕业证书;见习人员是否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吸纳就业补贴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花名册。
6.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7.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条件: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五)申请材料:就业补贴个人申请表、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勤记录。
(六)核验信息:是否属计划参加人员。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在本市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实施期间,应于每季度或每半年申请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按照市属、区属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
(二)补贴条件:
1.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相关单位为本市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2.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辅证材料;
2.学籍相关辅证材料;
3.学校的免费鉴定(评价)承诺书。
(六)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情况。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九、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以及本省脱贫人口。
(二)补贴条件: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以及本省脱贫人口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本省、市颁发相应证书。
(三)补贴标准:每人500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核验信息:取得本省、市颁发相应证书情况及人员认定身份情况(享受时核验)。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
1.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并填报相应的信息,具体包括:参训职工或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证书编号(仅限农村户籍的两后生);培训证书编号;属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证件信息;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2.补贴对象应在证书核发后1年内,与技能提升补贴一并申请(不可单独申请)。
(七)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并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
(三)补贴标准:按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四)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4.劳动合同或承诺书(相关人员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注册并至少有一条工作经历的,无需提供)。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信息)。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每年度3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现行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分担。
十一、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并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三)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四)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劳动合同或承诺书(相关人员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注册并至少有一条工作经历的,无需提供);
4.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辅证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现行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分担。
十二、家政服务合同“网签”补贴
(一)补贴对象:家政服务人员100%登记的家政企业。
(二)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并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并100%登记;
3.相关人员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首次进行家政服务合同“网签”。
(三)补贴标准:根据“网签”人数,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仅享受1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政策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家政企业“网签”合同花名册(系统导出为准)。
(六)核验信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网签”合同。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八)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现行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分担。
十三、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培训(实训)基地。
(二)补贴条件:本市培训(实训)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
(三)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购置和维护培训设备。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培训(实训)基地,从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年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训(实训)基地的辅证材料。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首次申请由培训(实训)基地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后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再次申请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提出。
(七)资金来源:培训(实训)基地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四、劳务输入就业补贴(含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托,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根据其输送新劳动力人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劳务输入补贴。新劳动力是指首次在本市参保或在本市中断参保3个月以上再次参保。
每个申请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东西部协作地区(遵义)劳动力就业相关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期限:每人享受一次。
(四)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输入市外劳动力花名册;
3.市、区人社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登记信息。
(六)申请时间和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劳务经纪人在输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个月后6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输入到市属、区属企业的,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七)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五、招用高技能人才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招用符合《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
(四)补贴期限:每人只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招收高技能人才补贴花名册。
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以外的高技能人才,同时提供文件、证书等相关辅证材料。
(六)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资格证书。
(七)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在高技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6个月内申请补贴。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六、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1.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2.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3.补贴标准: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对完成监测任务的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5.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6.申请时间和程序: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于每季度(半年或年度)结束后,将《珠海市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补贴花名册》提交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审核后将补贴划拨到就业失业监测信息员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
7.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就业创业主题活动补助
1.补贴对象:在珠高校、本市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港澳相关机构)。
2.补贴条件:经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珠港澳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港澳青年就业技能实践活动)。
3.补贴标准:“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材料: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方案;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材料;举办大型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情况和相关辅证材料。
5.申请时间和程序: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向备案同意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6.资金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不高于1.2万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具体安排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确定。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用于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完善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相关支出。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对职业技能大赛(珠港澳职业技能大赛)选手选拔、集训、参赛、交流,赛事教练、专家聘请,大赛组织实施及获奖奖补、大赛集训基地建设等技能竞赛工作予以补助。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六)劳务工作站建站补助
1.补贴对象:劳务工作站(建站单位)。
2.补贴条件:与市、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在本市或市外建立劳务工作站。
3.补贴标准:给予每个劳务工作站最高10万元补助。按合作协议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每个劳务工作站只能享受一次。
5.申请材料:
(1)就业补贴单位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输入市外劳动力名单(需经被输送企业盖章确认)。
6.申请时间和程序: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完成任务后6个月内,按照合作协议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补贴与外省(区)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不得叠加享受。
7.资金来源: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2.补贴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本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4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市财政按30%比例承担。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3.补贴标准: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4.申请时间和程序: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服务补助;
(2)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购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验收通过后给予服务补助。
5.资金来源: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八)其他服务补助项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其他服务类补助,可用于组织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调查和发布、就业创业有关证照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课题研究、组织就业创业活动(含创业大赛、就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会等)、建设创业导师库、建设创业项目库、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考核验收、技能培训教材研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支出,由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本文来源:国家退役军人课堂、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监审/魏鑫 周燕红  主编/李泽新

编辑/韦薇(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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