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学生门诊医疗保险报销的通知

文摘   2024-11-28 21:21   安徽  

各位同学:

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安庆市关于实施<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劳社秘【2008】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办理我校大学生定点医疗普通门诊报销手续通知如下:

报销时间:2024年12月2日—12月4日

报销地点:校医院(七号宿舍楼一层)

报销对象:2022级、2023级在校参保的学生

注:2024级新生医保不在学校,不享受此次门诊报销待遇

联系电话:0556---5284650

具体要求:

1、参保期间,在校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40元以上(40元以下不予报销)。报销时,需带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学校发的建行卡)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的发票、检查报告单等

2、校医院登记造册公示,报校财务处核批后统一打卡。

3、 为减少人员密集,请同学们根据安排表在规定时间有序进行登记。

 具体安排表:

    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费用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费、(包括验光)及其他杂项费用。

(2)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3)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及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

(5)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后勤保障处   

2024年11月27日


 来源 |后勤保障处

 编辑 |大学生记者团

 审核 |姚盈 翟程玲 吴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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