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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关于建立“8.20”洪涝灾害应急抢险与恢复重建工作机制的通知》(绥委〔2024〕53号)精神,依托普惠金融示范区政策,结合前期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普惠金融示范区可用额度向灾区倾斜,拟对受洪涝灾害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项目农户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减少损失加快进行灾后重建,经研究,决定对原方案进行补充如下:
一、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调整:由于省农担公司直通车农业担保项目额度受限,目前无法再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项目农户贷款提供增量担保业务,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对接,引入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业务。故原文件中“依托但不限于省农担公司直通车农业担保项目”调整为“依托但不限于省农担公司直通车、省融资担保公司等农业担保项目”。
二、贷款资金额度:对于受洪涝灾害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项目农户,设定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项目农户单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200万元予以政策性贷款贴息。
三、贷款期限:结合受洪涝灾害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项目农户实际需求,贷款期限设定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涉农项目农户担保费100%由财政负担。如出现普惠制金融示范区奖补资金不足由县本级财政解决。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四、贷款承接金融机构:目前共有5家金融机构参与此项贷款发放工作,此次变更为根据各金融机构参与意向,只要金融机构能够开展此项业务,并符合文件要求,即可开展此项工作,承接贷款金融机构不限于上述5家。
五、认定审核程序:为加快灾后金融扶持,简化审核程序,乡镇政府审核后可由乡镇政府集中统一提交到主管部门审核。
六、审核表:增加乡镇审核确认受灾户(包括本乡镇辖区内的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项目农户)内容。(详情见附件)
为加快此项工作开展,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绥中监管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金融机构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确保普惠金融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为洪涝灾害应急抢险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为确保普惠制金融示范区资金专款专用,在财政局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以上补充政策除第一条、第四条外,仅适用于乡镇政府认定的受灾户。
本政策自2024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申请普惠制金融示范区奖补资金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受灾户)
来源:绥中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