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8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政务   2024-11-14 16:34   浙江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龙游县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展示
01

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在龙游某锁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缺失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胡某某处罚款人民500元的行政处罚。

02

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在龙游某冲压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缺失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丁某处罚款人民500元的行政处罚。

03

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在龙游某塑料包装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缺失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李某某处罚款人民500元的行政处罚。

04

2024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在龙游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在疏散通道标志不明显、缺失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瞿某某处罚款人民500元的行政处罚。

05

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某茶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龙游某管业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江某某处罚款人民1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在浙江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浙江某农牧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华某某处罚款人民1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在浙江龙游某电缆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龙游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戴某某处罚款人民1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在浙江某工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曾某某处罚款人民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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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一审/黄子乐

二审/张凯淇

三审/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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