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车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优化全市道路交通通行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泸水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5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含二轮、三轮)、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无牌无证、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车(含二轮、三轮)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
(三)四轮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无牌无证。
(四)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闯红灯、酒醉驾、超员、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将车交由未成年人驾驶及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无牌无证摩托车及非国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将一律查扣,对查扣的无牌无证摩托车、非国标电动车及不能继续使用的逾期未年检摩托车、电动车、注销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自行联系报废企业办理注销手续,48小时内将车辆注销证明交至交通管理部门;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强制报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各位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主动完善相关注册登记法定手续,自觉做到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销售的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获得3C认证。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交强险保险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五)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泸水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1日
本期编辑 | 张奇宏
责编 | 李熹莅
审核 | 李 恒
复审 | 赵坤华
终审 | 何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