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民事审裁处(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简称CRT)最近对一宗分契物业厕所渗漏造成损失的责任纠纷做出仲裁决定,受损物业苦主的索赔要求被驳回。
事情源于分契物业业主黄先生(Yingwei Huang)家的厕所渗漏到下面的分契单位,楼下的业主莱纳西(Stefan Lenasi)向法庭提出索赔1,500元的维修费用。
该分契单位的租户(在法院判决中仅指定为RS)于2023年3月向业主莱纳西报告了渗漏情况,并提供了照片作为证据。同一天,莱纳西联系了物业经理,物业经理告诉黄先生,他家厕所的水漏到下面的单位,他应该暂时停止使用。
事实证明,黄先生公寓的厕所是因为蜡密封失效而导致渗漏。
黄聘请了一名水管工来更换蜡封,但不到两个月后,莱纳西单位的另一处天花板再次出现渗漏,这次是发生在另一间浴室,黄再次聘请了一名水管工来为另一个马桶更换蜡封。
莱纳西为了修复房屋损坏,聘请了一名干墙工人来修复天花板渗水造成的损坏,总共花费了1,300元。他向法院要求损失赔偿,但法庭指出他的索赔金额比所提供收据中的维修费用多了200元。
莱纳西辩称,黄因应为疏忽承担费用,他指对方“未能充分维护和对他的管道进行必要的维修”。
但黄某否认自己对此负有责任,他称自己并非疏忽或故意造成马桶损坏,并且在接到渗漏报告后立即做出反应;相反,他声称莱纳西应该购买保险来弥补损失。
法院最终做出了对黄有利的判决。
法院裁定,莱纳西未能证明黄“无理地未能阻止渗漏”,换句话说,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黄事先知道渗漏事件,并且可以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发生。
虽然莱纳西的主张遭驳回,但法院仍承认,“业主会惊讶地发现,他们有责任维修自己的分契单位,即使损坏的根源来自其他人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