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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沙洋一餐饮店收购长湖特有野生鱼类“毛哈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受到沙洋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18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沙洋县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店内冰箱中疑似有13条共计0.13公斤冷冻的长江“毛哈鱼”(形状像尖刀,也叫湖刀)干鱼,此鱼属于长江禁捕流域中的长湖特有野生鱼类。经查,今年6月8日,该餐饮店经营者在沙洋县毛李镇窑场村向一陌生村民收购了2.25公斤新鲜白条鱼,购买价格为8元/公斤。当事人购回后将新鲜的白条鱼进行宰杀,发现有13条“毛哈鱼”夹杂其中,后将购进的这批鱼一起晒干并放入冰柜中,直到被执法人员查获。
当事人陈述,“毛哈鱼”与白条鱼(均为干鱼)销售价格一致,为28元/盘,一盘25条(每盘干鱼重量为0.25-0.3公斤),销售价格为112元/公斤。当事人冰柜中现存的“毛哈鱼”(干鱼)重量为0.13公斤,货值金额为14元。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对外售出该鱼,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长湖特有野生鱼类“毛哈鱼”,并将涉案“毛哈鱼”全部销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沙洋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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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刘晓金
编辑/聂传翼 二审/郑晓东 终审/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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