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答复口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今年应该有若干企业接到了税管员类似这样的通知:“你公司2023年抵扣了车辆维修费的进项税30000元,你公司2023年有一般计税销售收入100万元,简易计税销售收入50万元,请核实是否进行了进项税转出。”很多企业会计听了一脸懵:“我公司的车辆维修费有专票,也没有虚开,为什么不能抵扣?”
如果税管员能说清楚还好,如果税管员没讲清楚,估计很多公司财务人员会觉得税务机关在巧立名目收税。增值税不得抵扣项目是反列举的方式。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中有明确规定的规定: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六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企业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资产的进项税额,如果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理论上讲其进项税额应该进行划分,但目前政策相当于是给了这些资产一个“优惠”,允许其购入时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时间久了,大家会产生一个误区,会以为只要固定资产、不动产只要不是专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与其有关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部抵扣,而忽视了这个政策仅仅只针对购入资产环节的进项额,并没有拓展到与此资产相关的后续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上述这些费用还是应该遵循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对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按规定进行划分。
其实政策并没有变化,只是因为固定资产等有了一个可以全部抵扣的“优惠”,导致大家产生了惯性思维,从而未注意到这几项进项税额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划分,把不得抵扣的部分转出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晶晶亮的税月简评。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权留言立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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