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教育   2024-11-12 22:22   江苏  

   “视同销售”顾名思义,是区别于正常销售。正常销售可以获取对价,而视同销售是不能取得对价的情况下,依然视作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了对价,相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按销售处理的情况。其中增值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有区别。而在账务处理上,难点较大的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与消费税同)


1、货物的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服务与无形资产的视同销售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的账务


1、代销与销售代销货物

   我们会计遇到的一般情况,交付代销时很少主动纳税,日常申报也是以收到代销款,开具发票时才申报纳税。(尽管这也属于逃税,但目前税务还无法稽查这块的业务,也很少去追要代销货物的税款,所以会计们一般交付代销的货物很少按代销做分录)张章觉得,中小企业按销售确定收入与账务也可以,所以不在做代销分录给大家。

2、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自产产品的计税依据,有公允价值的用公允价值,无公允价值使用企业以前月份的售价,无以前月份售价做参考的使用下面公式:

应交增值税税额=成本×(1+利润率)×税率

例:A公司生产10月份甲产品100件,生成成本100/件。11月公司决定利用甲产品生产免税的乙产品。(甲产品A公司无销售记录,市场也无参考价格,A公司的产品利润率10%)则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乙产品 11430
贷:库存产品—甲产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0 (10000×(1+10%)×13%)

3、自产品用于集体福利

 自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是需要增加主营业务基数,所以分录如下:

实际用于发放福利时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ps:发放到职工手中的个人福利,需要合并入工资计个人所得税。

4、自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或抵偿债务

   自产品用于对外投资,难度在如何 确认计税依据上,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自产品用于投资,计税基础按该商品出售过程中的最高价计税。(计税的价格与投资确认价格可以不一致)

 例:甲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9~10月份销售30辆A型货车。平均销售价格12万/辆,最高卖出13万/辆。11月份,甲公司以10辆A型车做价110万(不含税),投资乙运输公司,则甲公司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26.6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万(13×10×13%)

5、分配给股东的自产品视同销售

   分配给股东的自产品,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税。(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例:甲公司将公司市场价值10万的A产品,(成本8万)免费发放给股东。分录如下:

借:应付股利  14.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税额 1.3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83万(11.3÷(1-20%)×20%)

结转对留存收益的影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13万
贷:应付股利  14.13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万
贷:库存商品 8万

来源:张章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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