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柴油货车污染,推动构建我市绿色运输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柴油货车通行。
(二)自2025年9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微型、轻型柴油货车通行。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进行查询。
五、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他适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1.国Ⅰ及以前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环保登记号码首位为X的机械);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一)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应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购置或转入本市之日起30日内,登录微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小程序,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并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遵守本通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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