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诚为本
一战成硕
各位考生:
考之以诚,答之以信;诚信考试,从我做起。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考生检验自我、提升自我、报效祖国的重要途径。诚信考试是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学生必备的道德素质。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学校真诚地向广大考生发出倡议:在即将到来的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遵纪守法,诚信应考,自觉遵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法规、纪律和考场规则,不作弊,不违纪,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用扎实的知识、诚信的品格、求真的态度向自己、向家人、向社会递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黑龙江省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初试)考前温馨提示
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12月21日至22日开考。为确保全省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省招生考试院再次提示:
一、精心做好考前准备。身处考点所在城市以外的考生,应充分考虑我省近期天气、交通等因素对考试造成的影响,合理规划,提前到达考点所在地。考试当天考生赴考时尽量提前出行,建议考生提前1个小时到达考点,为入场安检、身份核验等预留足够的时间。考试当日须持考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考生应在考前10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自行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二、积极配合考点安排。考生应主动配合考务工作人员按规定有序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严禁携带各类电子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等智能穿戴设备)等物品进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建议考生提前妥善安置个人物品,在考试当天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因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和物品丢失情况发生。特别提醒:统考科目化学(农)(科目代码315)考试不需要使用计算器,考生不得将计算器带入考场使用。
三、诚信应考,严守法规法纪。请考生务必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坚决抵制作弊行为。考试前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考试规定。考试中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记入考生诚信考试档案,并通知所在单位或学校。特别提醒: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试(答)卷和草稿纸不得带出考场。
四、密切关注公告要求。请考生务必密切关注考试有关公告信息。请及时查看研招网发布的消息,实时关注省招考院、招生单位以及考点的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及时主动联系。
考试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下一站,上岸!
考场奋笔书壮志,青春无悔绘宏图。
摊开厚重的考卷,奋笔疾书,
胜利的曙光就在前方,相信自己,
坚持到底,迈向心中期许的未来,
祝学子们考研顺利!
本期编辑:王清月
文字校对:姜湖彬、李思瑾、李雨佳、于佳鑫、陈隋子、杨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