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一年一度的“双11”网购大狂欢又开始了,大量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网购盛行之下也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来看靖江一起因为19元网购退款引发的纠纷案件。靖江市民李某在一购物平台上的家纺店购买了一套床上用品,价格72.83元。收货后李某对商品进行了洗涤,之后又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商家申请退货,但商家以商品被洗涤过为由拒绝退款。在第一次使用的时候,李某发现该四件套没有缝边,于是他就以质量问题去申请平台进行退款,平台给他提供了选项,就是不退货可以仅退款。李某就申请了仅退款,平台就返还了李某19元的货款。之后平台向商家扣款19元,商家表示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退还19元货款,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各类费用800余元。至于该商品的质量问题,被告没有办法来举证双方之间达成了关于缝线的的具体的约定。因为缝线它并不能是作为一个质量的标准来确定,而且被告拿到这个被子之后,确实进行了洗涤行为,也确实影响了这个原告的二次销售。李某则表示,自己愿意退还商家19元,但其他费用不承担。商家认为,李某对床品洗涤后已经影响二次销售,在购物时页面和客服聊天记录中均有合同内容提示,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的维权支出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户籍调档费、材料制作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现实解决纠纷的一切费用。李某购买商品视为默认并接受该合同约定,所以李某应当承担商家因诉讼产生的800余元费用。
根据网络交易的习惯,在网络平台上购物并不当然会去点击网络的详情页及客服的聊天界面。原告他没有办法来证明被告购买产品时对上述的合同条款是知道的。也没法强制性地规定购买产品就视为同意原告的这个条款内容。因此,该部分的条款内容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未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退还19元,驳回商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络购物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因为网络购物产生纠纷。作为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注意甄别,不要贪图便宜,保持理性消费。网络购物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购物凭证,如聊天记录、电子订单、支付页面、产品宣传、服务承诺等信息,如发生争议,要第一时间与商家进行沟通,或通过购物平台协商解决。消费者也应充分知晓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该制度对消费者网络购物虽然提供了权利保障,但并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任意”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乞丐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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